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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电)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 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 200m2   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 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 

  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   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0m;在走道转角 

  区,不应大于 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 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 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的有关规定。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   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 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 2或   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m 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   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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