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术支持 >> 消防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详细内容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 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 发电厂工艺系统 


5.1 运煤系统 


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 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 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 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 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 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 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 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 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 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639712233
- 王经理
扫一扫,关注网站
微信号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