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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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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大于 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 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 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 5 个。高层 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 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 的 2 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 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 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 15~40m 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 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 应能储存 10min 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 18m 时仍可按 18m 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 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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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 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 2.00h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 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1.0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 0.50h 计算;当 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 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 150m。

    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 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 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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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 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 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 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 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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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 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 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并不应穿过防火墙、 防火隔墙, 当必须穿过时, 除应满足本规范第 5.2.5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 70℃。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 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 2m 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 2000m 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 统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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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2000m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 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0.5m 的梁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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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 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动关 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 280℃时能连续工作 30min。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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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 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 大于 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 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 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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