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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防火规范

  6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 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 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 25 人;

    6.0.2.2 Ⅳ类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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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 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 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 1.1m。

    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 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 1.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 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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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 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 60m。单层或设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 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 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 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 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小于两台,停车数少于 10 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道不宜小于 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 50 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 6.0.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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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直接驶出汽车库。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 表 6.0.12

    间距 汽车尺寸 车长≤6 或 车 (m) (m) 宽≤1.8 项目 汽车与汽车 汽车与墙 汽车与柱

    0.5 0.5 0.3 0.7 0.5 0.3 0.8 0.5 0.4 0.9 0.5 0.4

    6<车长≤8 或 1.8<车宽 ≤2.2

    8<车长≤12 或 2.2<车宽 ≤2.5

    车长>12 或 车宽>2.5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 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 5 辆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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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 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 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 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 20L/s;

    7.1.5.2 Ⅲ类车库 15L/s;

    7.1.5.3 Ⅳ类车库 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 7m,距加油站或油 库不宜小于 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 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 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 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消火栓口径应为 65mm,水枪口径应为 19mm,保护半径不 应超过 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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