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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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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 表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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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汽车库 3000 1000

    多层汽车库 2500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2000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 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 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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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 的规定增加一 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车库的停车数超过 50 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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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0m ,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 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4000m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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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 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 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 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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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燃气锅炉、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 5.1.9. 燃油、 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 1260kV 稟,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 kV 稟;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 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 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室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 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 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 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 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 不应小于 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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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墙上的门、窗、洞 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两侧的 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 0.90h 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 低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电梯井、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 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 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 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 坡道上均没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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