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范
4 工业厂房
4.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1的规定。
4.0.2 当厂房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3 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装有贵重机器、仪表、仪器的厂房,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4 厂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4.0.1
工业厂房分类 建筑规模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甲、乙类厂房有明火的丁类厂房 A A A A
丙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A B1
高层厂房 A B1 B1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1 B2 B2
无明火的丁类厂房戊类厂房 地下厂房 A A B1 B1
高层厂房 B1 B1 B2 B2
高度>24m的单层厂房
高度≤24m的单层、多层厂房 B1 B2 B2 B2
附录A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A.1 试验方法
A.1.1A 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 B1 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 B1 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 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 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 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4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