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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

3.3高层民用建筑


  3.3.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 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3.3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 地下民用建筑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4.1

建筑物及场所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具 装饰织物其 其他装

饰材料 

休息室和办公室等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A B1 B1 B1 B1 B1 B2 

娱乐场所、旱冰场等舞厅、展览厅等

医院的病房、医疗用房等 A A B1 B1 B1 B1 B2 

电影院的观众厅商场的营业厅 A A A   B1 B1 B2 

商场的营业厅停车库人行通道图书资料库、档案库 A A A A A A A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3.1

建筑物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床罩 家具包布 

高级旅馆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 A B1 B1 B1 B1 B1 B1   B1 B1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其他部位 A B1 B1 B2 B2 B1 B2 B1 B2 B1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B2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一类建筑 A A B1 B1 B1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1 B2   B2 B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

楼、档案楼、图书馆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1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1 B2 B1 B2   B2 B2 

住宅、普通旅馆 一类普通旅馆

高级住宅 A B1 B2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普通旅馆

普通住宅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注:①“顶层餐厅”包括高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


  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3 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门厅、休息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 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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