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范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2.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的房间,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 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3.2.1
建筑物及场所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候机楼的候机大厅、商店、餐厅、贵宾候机室、售票厅等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A A B1 B1 B1 B1 B1
建筑面积≤10000㎡的候机楼 A B1 B1 B1 B2 B2 B2
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的候车(船)室、餐厅、商场等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A A B1 B1 B2 B2 B2
建筑面积≤10000㎡的车站、码头 B1 B1 B1 B2 B2 B2 B2
影院、会堂、礼堂、剧院、音乐室 >800座位 A A B1 B1 B1 B1 B1 B1
≤800座位 A B1 B1 B1 B2 B1 B1 B2
体育馆商场营业厅 >3000座位 A A B1 B1 B1 B1 B2
≤3000座位 A B1 B1 B1 B2 B2 B1 B2
每层建筑面积>3000㎡或总建筑面积 9000㎡的营业厅 A B1 A A B1 B1 B2
每层建筑面积1000~3000㎡或总建筑面积为3000~9000㎡的营业厅 A B1 B1 B1 B2 B1
每层建筑面积<1000㎡或总建筑
面积<3000㎡营业厅 B1 B1 B1 B2 B2 B2
饭店、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等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饭店、旅馆
A B1 B1 B1 B2 B2 B2
其他饭店、旅馆 B1 B1 B2 B2 B2 B2
歌舞厅、餐馆等娱乐、餐饮建筑 营业面积>100㎡ A B1 B1 B1 B2 B1 B2
营业面积≤100㎡ B1 B1 B1 B1 B2 B2 B2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疗养院、养老院 A B1 B1 B1 B2 B1 B2
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资料馆等 国家级、省级 A B1 B1 B1 B2 B1 B2
省级以下 B1 B1 B2 B2 B2 B2 B2
办公楼、综合楼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综合楼 A B1 B1 B1 B2 B2 B2
其他办公楼、综合楼 B1 B1 B2 B2 B2
住宅 高级住宅 B1 B1 B1 B1 B2 B2 B2
普通住宅 B1 B2 B2 B2 B2